2002年12月16日 鄂国税函[2002]328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4号)转
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名单详见附件)应按
照级次逐级合并到湖北石油分公司。
2.另接恩施州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报中国石化恩施分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的请示》(州国税发[2002]76号),经省局审核,恩施分公司属于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在执行该优惠政策期间,恩施分公司申报表直接报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不在湖北石油分公司进行合并,恩施分公司下属各
分公司预缴比例为40%。
3.根据湖北石油分公司实际情况,省局确认其所属各公司预缴比例为40%。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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