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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鄂国税函[2002]115号颁布时间:2002-04-08

     2002年4月8日 鄂国税函[2002]115号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其内容规定:企业对已达一定年限、 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 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国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 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 大的,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 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总局规定和授权,考虑到我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际情况、对企业年人均一 次性补偿性支出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准予一次性扣除;超过5万元的,可 分期摊销,但每年人均最高摊销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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