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鄂地税函[2003]72号颁布时间:2003-04-10
2003年4月10日 鄂地税函[2003]72号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03]43号)已收
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有关“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地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向营业地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
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规定,是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属地税收征管
工作,有关的具体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也在制定中。而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
地点,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在这些规定没有明确修改以前,仍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来确
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纳税地点。对于建筑安装企业纳税地点问题,目前也仍应按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227号《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
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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