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27日 鄂地税发[2003]6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为落实享受本
《通知》优惠政策企业的年检制度,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底之前在当地主管劳动保障部门
领取《年度检查报告书》(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按规定搞好自查自检并向主管劳
动保障部门递交所需要的全部年检材料(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年检材料后15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上
(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将参加年检应递交的材料(一份)和《年度检查报告书》
(一式四份)转同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核,同级地税机关在15日内签署意见后,将
《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两份)退转劳动保障部门。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两部门均审
核合格的企业《认定证明》(原件)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享受本《通知》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执加盖了“年检合格”印戳的《认定证明》
及其他有关材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第二年度的减免税手续。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