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工作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109号颁布时间:2002-06-19
2002年6月19日 鄂地税发[2002]109号
为切实做好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
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文)的贯彻落实,
进一步规范、完善地税部门开具税务完税证明的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地方税务局负责开具的税务完税证明的种类。
(一)境外公司(个人)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此证明分别在以下两种
情况开具:(1)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建
筑、安装、设计、咨询、培训,境内企业或个人需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
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的;(2)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
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商标费、商誉、版权、出租不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动产的转让
收入,境内企业或个人需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
项的。
(二)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
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办理
购付汇或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的,开具此种证明。
(三)免税证明文件。此证明分别在以下三种情况开具:(1)来自与我国签有
税收协定国家的外籍个人,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协定规定免
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2)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任职或受雇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
符合规定免予征税的;(3)没有在我国设立机构的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取得的技
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符合规定免征营业税的。
二、税务完税证明的开具与管理。
(一)市(州)直属征收管理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税务完税证明统一由市
(州)地方税务局税政科对外开具;县(市)税务完税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综
合业务股统一对外开具;武汉市税务完税证明的开具由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管
理局负责。对外开具完税证明应要求开证申请人提供税票原件或免税证明文件以及认
为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各地应指定专人负责税务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切实加强与当地外汇管理
部门、有关银行的业务联系与信息沟通,并将负责税务完税证明开具工作人员的姓名
与联系电话及时通报给有关银行。
(三)各地应做好税务完税证明的建档工作,每一份开具的完税证明都需将完税
证明的存根联、相应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税票复印件、免税文件存档,并留存五年
备查。
(四)各地所需完税证明数量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在每年七月中旬报省局,再由
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