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执行鄂地税发[1994]100号文件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2]99号颁布时间:2002-05-31
2002年5月31日 鄂地税发[2002]99号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校办产业税收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4]100
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全国统一执行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工厂、农场自身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暂免所得税。”优惠政策扩大为“校办企业、农场自身从事生产
经营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我局于1999年以鄂地税发234号作了修改。
省局鄂地税发[2002]73号《关于废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中
将此文列为继续适用文件,但对此条款应按全国统一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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