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
鄂税发[1993]5号颁布时间:1993-01-06
1993年1月6日 鄂税发[1993]5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14号《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
征产品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了加强卷烟产品出口免税管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
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卷烟厂委托出口企业或直接销售给出口企业属于国家出门数量计划内出口
的卷烟,免征生产环节产品税,由省税务局审批。
二、各卷烟厂所在地县(市)税务局向省局申扳出口卷烟免税,必须附送以下资
料。
1.属于卷烟厂在国家出口数量计划内委托出口企业出口
的卷烟,由生产企业出具“出门货物报失单”、“银行结汇水单”、“出口销售发
票”、“代理出口证明”"、和“出口卷烟免税申请表”。
2.属于卷烟厂销售给出口企业用于国家出口数量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卷烟厂在
销售之前,应出具“准予购进免税出口卷烟的证明”和“出口卷烟免税申请表”。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卷烟实行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的通知》(1992年
11月6日 国税发[1992]2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