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鄂税发[1993]8号颁布时间:1993-01-11
1993年1月11日 鄂税发[1993]8号
根据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37号、242号文件规定,《关联企业
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现实施办法》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
定如下:
一、调查审计问题
1.对关联企业问业务往来的调查审计,必须先经过案头审计,提出处理意见,
经县(市)或县(市)以上税务局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进行现场审计。现场审计事
前要拟定工作计划,提前通知企业,参加审计人员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
2.省内异地调查,由各地涉外科、股(分局)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
联系单”直接商请有关涉外科、股(分局)协助办理。有关涉外科、股(分局)在接到
联系单后二十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各地在调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发现有涉及到外地企业转让定价证据时,
应主动书面通知其所在地涉外科、股(分局),查证处理。
3.需要进行国内异地调查或向国家税务局查询,各地按要求填写有关表格,随
同附送的有关说明资料上报省局,由省局统一对外联系、调查、查询,一般情况下庆
于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报批问题
对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一项比较复杂且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积极
稳妥地进行。凡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要按要求填写“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
批表”,随同调整依据资料及企业基本情况、案情说明材料,报上级局审批。各地按
到审批件后,应于五日内通知被调整企业。执行调整后,应将执行情况和全夸资料报
省局备案。
三、档案管理和资料上报问题
1.要按国家税务局要求分类、登记、保管,档案资料专柜储存,切实做好保密
工作,不准向无关人员提供、泄露价格、费用标准等信息资料、内容和被调查人、企
业的情况。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资料的,应报省局批准后,方可提供。
2.各地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
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复印件和上年度搜集整理后的价格、费用标准等信息资
料复印件报送省局(要以密件邮递)。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所需的各种表、书、单,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各
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