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199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鄂税发[1992]594号颁布时间:1992-12-31
1992年12月31日 鄂税发[1992]594号
为了认真执行税法,保护国家税款及时入库,维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省局对199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严肃税收法纪,坚持以法治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地在汇算清缴
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涉外税收法规,认真清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凡属各
地越权制定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应一律停止执行。已经执行给予了免、减税的要追回
已免减的税款。
二、正确执行政策,认真汇算清缴
(一)关于确定经营收入实现的问题,对企业的销售收入和业务收入都要严格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税法规定的几种特殊的方法确定其收入的实现。凡属关联企业
的,要按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237号通知《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
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确定其收入。
(二)关于汇兑损益的处理问题。对属于投资资本的汇兑损益,不能转作当年度
的收益或费用,留待企业清算时再作处理;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按国家
税务局国税发[1990]25号通知处理;在生产经芦期时发生的汇兑损益,列为
当期损益。
(三)关于利息列支的问题。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利
息支出,应按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确定。属于购买、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利息,
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原价,以折旧或摊销的形式列支;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
(除应计入工程成本以外的)利息支出,在开办费中列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
利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企业的投资者作为投资资本的利息不得列支,投资者在规定
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企业贷款发生相当于实缴资本与应缴资本的差额的利息,也
不得列支。
(四)关于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问题。根据(1989)国税外字第103号
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仍应以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纳税实
体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的承包费和租赁者所付出的租
赁费按该通知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关于生产性企业的确认问题。关于生产性企业的确认应按税法细则的规定
和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2]109号通知执行。不能随意扩大生产性企业的范
围。
(六)其他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超过税法细则限制列支标准的费用和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项费用,
都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
2.对企业承接外商来料加工收取的加工费不得按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3.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本企业中方职工在职期间的保险福利
费,按国家企业的标准列支;中方职工退休养者金、待业保险基金按企业所在地政府
规定的标准列支;国家对中方职工的住房、物价等项补贴按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和劳动
部门核定的标准列支。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总结
1.汇算清缴工作是汇算清缴和年度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全面反映。各地要组织力量,
抓紧工作,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填报汇算情缴情况汇总表,认真分析本地区涉外税
收计划的完成情况、税源变化的趋势,对汇算清缴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写出汇算清
缴总结的书面材料。
2.对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省局将进行抽查或验收。其重点放在对违反税收法规、
偷、欠税款和越权免、减税等问题的处理方面。并将结果采取通报、上报和责令纠正
等方法进行处理。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务于1993年6月20
日以前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