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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 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33号颁布时间:2001-02-09

     2001年2月9日 青国税发[2001]33号 各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 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和《关于推行使用出 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自2 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为了做好使用 税控加油机和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的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 税发[2000]1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级税务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积极配合, 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 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 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 器的通告》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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