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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8]087号 颁布时间:1998-10-22

        1998年10月22日 闽国税流[1998]087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针对目前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统一政策,规 范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对 加强商业增值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流失漏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税征收机关 要充分认识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切实把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与组织税收收 入紧密结合起来。同时,针对当前商业增值税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申报不实以及停 业增多等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研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商业企业增值税 征收管理。为此,各级国税机关务必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商业增 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具体措施强化商业企业税收征管,实施对 商业增值税收入实行单列考核。    二、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管理。近年来,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商业企业增值税进项 税额管理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的控管措施,但销项管理相对薄弱。为此,各级国税 机关在对商业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不仅要对企业进项实行控管办法,更要对 企业的销项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商业企业申报不实和假停业等问题的发生。在 日常管征中,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对企业申报的应税销售额应进行审查核实,认真分析 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应税销售额的变化,对有疑点或销售额变化较大的企业应作 为重点日常检查对象。同时结合省局闽国税流[1998]053号转发国税发 [1998]44号《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规定,做好一般纳税人日常稽核检查工 作,切实加强商业企业销项税额管理。    三、严格执行总体税负控制办法。对保留资格的商业一般纳税人,总体增值税税 负应达到2.5%以上。对个别行为实际增值税税负达不到2.5%的,但会计核算 较为健全,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有关纳税 资料,没有偷漏税行为的,可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 上,报地(市)国税局统一核定最低税负率,但最低不得低于1%,低于1%的应上 报省局审批。    四、加强商业企业普通发票管理。普通发票的普遍使用是加强商业增值税征收管 理的一个重要有效方法。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杜绝非法票据 (如信用卡、提货单、收款收据、缴款单等)在商业企业中出现,取缔商业企业非法 票据,放开普通发票的供应量,改变现有对商业企业的征管方式。同时,强化监督机 制,各级国税机关应设立举报窗口和举报电话,在各商业网点显眼处及收银处张贴统 一告示单,进行大规模的开具和索取法定票据的宣传。并加大普通发票稽查力度,强 化处罚制度,对购销单位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应按发票管理办法给予严厉处罚。    五、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对被划转的小规模商业企业不能如实 记帐,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销售收入和应纳税额的,或不能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供准确有关纳税资料,及有偷税行为的,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在认真调查了解的 基础上,可以采取核定企业最低申报销售额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保证增值税及时足额 入库,使增值税随社会商业收入的增加而呈同步增长。    六、加强对停业企业的税收管理。各级国税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商业企业停业的 税收管理。对需要停业的商业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81 号]印发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时办理有关停业手续,按规定收缴税务登记证, 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并进行税款清算。对企业无营业、零申报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各 地应组织调查核实,对确属于无法经营的,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按规定办理停业手续。 对假停业、假注销的企业应按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大检查力度。各级国税机关应将商业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列入今年税收 检查范围,尤其是对划转后的小规模商业企业,销售额急剧下降或明显减少的,应加 大检查力度。对发现弄虚作假、有偷税行为的,严格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同 时,对停业企业也应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对其在申请停业期间有否存在假停业等应进 行认真、细致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的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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