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六)
浙地税函[2004]546号颁布时间:2004-12-27
涉外税收篇
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城市房地产税
减免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因亏损等原因纳税确有困难。
减免依据: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执行时限:长期。
报批期限:次年4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城市房地产税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
金申请审批表》;(3)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书;(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地方费、基金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含)以上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
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
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
([93]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
审批管理的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
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
[2004]546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4月15日前。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审批汇
总表》;(3)企业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6万元以下
减免条件:具备以下条件其中之一的:1、遭受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损失数额较大,按规定缴纳确有困难的;2、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
员总数30%(含)以上的;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4、
为治理水利工程、旧城改造而搬迁损失较大及其他特殊原因。
减免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征集办法的通知》([93]
浙政发29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审批管理的
通知》([97]浙地税三37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免税、费、
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的通知》(浙地税函[2004]546
号)。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
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教育费附加
(1)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新办商贸企业
减免条件: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
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并与其签
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
1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
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11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减免程序具体操
作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5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的
通知》(浙国税所[2004]1号)。
执行期限:2003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劳动保障部
门认定的其他证明;(4)企业财务报表;(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安置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新办商业零售企业
减免条件: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而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
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
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
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
执行期限:2004年1月1日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
报送资料:(1)要求减免教育费附加的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费基金
申请审批表》;(3)民政部门认定证明;(4)资产负债表;(5)企业工资支付
凭证(工资表);(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附件:关于修订《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
为切实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措施,在进一步减少减免税审批环节,
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的基础上,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征管目标,省
局决定修订我省在2001年制定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原办法”)及其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修订
以后的《减免税、费、基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版)》(以下简称“新
办法”)基本上遵循了原办法的格局和较为规范的表述,只作少量的变动,但对原办
法的附录部分则进行了比较大的改动。现将修订情况作以下说明:
一、对《原办法》的改动情况
(一)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种类的改动
对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减免税申报资料力求删繁就简,《新办法》删除了《原办法》
第九条第1项“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的工商登记证和税务登记证、办税员证
复印件”。
(二)为充分评价收入增长潜力作好铺垫
《新办法》在《原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无论申请批准与否
均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费、基金)申报“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除正式批准减免,并
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减免税额和减免依据的外,应按规定纳税”,其意义不仅在于增
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提高计算应纳税额的正确性;而且还有利于减免税的统
计,正确估计税源增长潜力。
(三)对减免税的统计提出更高的要求
随着《浙江地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日趋成熟,本次修订办法的总体构想是今
后各项减免税额的统计不再分计财和税政部门两条线进行,避免工作重复、数据差异,
确保统计的标准化和结果的唯一性。为此,《新办法》第十七条强调“依靠信息化手
段对各减免税项目以及重点企业享受减免税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统计”的要求。
《税友2000》(管理层)操作软件将进入正式运行,待成熟应用后,省局可
不再要求各市、县局报送纸质统计表。
(四)简化《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
在本次修订办法的过程中,还对原办法中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作了改
动,删除随表同时报送的相关资料已明确表达的一些指标后,变A3纸格式的大表为
标准A4纸格式的小表,以便纳税人网上下载。
二、对《附录:减免税、费、基金政策汇编(2001年版)的改动情况
本次修改严格以2004年年底前已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第三
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为依据,结合省局制发的《浙江省地税系统政
务公开内容》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23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进行
整理和改编。现将整理和改编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统一口径
1.本次修订统一各审批项目的要素口径。根据减免税、费、基金申报和审批的
特点,在编排上统一以“减免条件”、“减免依据”、“执行时间”、“报批期限”
和“报送资料”五个要素进行。
2.减免税申报表统一为《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除有特殊要求者(如
“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外,不再出现其他专用申报表(如“申
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等)。
(二)对附录原归纳的审批、审核、备案项目的改动
1.本次修订共删减审批项目十八项(包括因政策调整而删减的):
(1)取消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的省局审批项目;
(2)取消下岗失业职工从事社区服务新增免税项目的省局审批项目;
(3)取消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养老保险业务免税(营业税)险
种的省局审核项目;
(4)取消对“四技”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项目;
(5)取消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提供应税劳务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项
目;
(6)取消销售积压空置商品房、商业用房、写字楼免征营业税的审批项目;
(7)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万元以上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省级审批
项目;
(8)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20万元以上的随军家属就业服务企业的省级
审批项目;
(9)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20万元(含)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
市级审批项目;
(10)取消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税额10-20万元的随军家属就业企业的市级
审批项目;
(11)取消校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
(12)取消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
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法[1999]9号)对下
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项目;
(13)取消对下岗职工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市、县
(市、区)备案项目;
(14)取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总局审批项目;
(15)取消对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减免城建税的审批项目;
(16)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的省级审批项目;
(17)取消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省级审核项目;
(18)取消减免兵役义务费的审批项目。
2.本次修订新增审批项目共二十项(包括因优惠政策而增加的):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免征营业税;
(2)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3)对安置军转干部的新办企业或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4)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免征营业税;
(5)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免征营业税;
(6)对“国有农口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审批项目增加“所有企事业单位种
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的内容;
(7)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现有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8)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
实体免征企业所得税;
(9)对学校经营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更新了对机关服务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
(11)对农业龙头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2)对环保产业(3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13)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14)更新了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依
据”和“执行期限”;
(15)增加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审批项目;
(16)增加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商贸企业免征城建税的审
批项目;
(17)增加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审批
项目;
(18)增加对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房产税且减免税额超过30万元的省级审批
项目;
(19)增加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商贸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的审批项目;
(20)增加对新办商业零售企业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免征教育费附加的审批项目。
3.调整审批、审核、核准层级共有四项
(1)调整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层级,省级下放总投资
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级调整为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
(2)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权限;
(3)调整对纳税有困难要求减免房产税的市、县级审批权限,减免税额的最高
限额规定在30万元;
(4)调整减免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减免权限;删除了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减免条
件中的第5项"确保完成征集任务"这一提法。
三、对附表的改动情况
(一)将《原办法》中的《规费减免汇总表》(附件1)改为《水利建设专项资
金减免情况统计表》;
(二)修改了《原办法》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减免情况汇总表》(附件六)。
四、明确和统一减免税情况统计表的汇总和报送要求
《新办法》及随《新办法》一并下发的《通知》,统一了减免税(费)情况各统
计表报送省局的时间,即:分上半年和全年二次,分别于当年的7月20日和次年的
1月20日前送达省局;同时,明确报送省局的统计表须由市级地方税务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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