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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70号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沪财企一(1996)70号   为了支持、鼓励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四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所属各单位开展“四技” 服务收入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加工产品和商品经营 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均不含私营企业)开展"四技"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 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和各类私营企业,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工会系统职工技术协会及其所属的基层技协组织开展"四技"所得的所得 税政策,按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沪工(1995)总技字第039号、 沪财企一(1995)147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87页)规定办理。   五、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四技”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 得税。经严格审批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分中心,以开展“四 技”活动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 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各种协会、学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举办以“四技”为主体或专营 “四技”的各种公司、中心、“三产”等单位以及通过自身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咨 询部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所得税。   以上所得税政策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1997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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