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各单位“四技”收入征收内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沪财企一(1996)70号颁布时间:1996-08-14
1996年8月14日 沪财企一(1996)70号
为了支持、鼓励本市各单位积极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培训(以下简称“四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
0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所属各单位开展“四技”
服务收入的所得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及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
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工业企业、交通企业、商业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加工产品和商品经营
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均不含私营企业)开展"四技"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
下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部分,依法征收所得税。
三、国有事业单位所属从事科技开发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
办的搞科技开发的事业单位和各类私营企业,其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
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工会系统职工技术协会及其所属的基层技协组织开展"四技"所得的所得
税政策,按市总工会、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沪工(1995)总技字第039号、
沪财企一(1995)147号(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3册第187页)规定办理。
五、市科协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开展“四技”活动所取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
得税。经严格审批在科技力量比较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分中心,以开展“四
技”活动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部分,
依法征收所得税。
六、各种协会、学会、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举办以“四技”为主体或专营
“四技”的各种公司、中心、“三产”等单位以及通过自身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咨
询部进行的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成果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成果转让有
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
收所得税。
以上所得税政策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暂执行至1997年底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