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颁布时间:1996-08-06
1996年8月6日 沪地税一便发(1996)1号
沪地税一(1996)28号《关于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第二点
明确规定:对区、县以上(包括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文件批准举办的各种基础
文化教学劳务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的优惠。为了便于各分局征管,现对非基础文
化教学劳务补充规定如下:
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主要是指服装裁剪、烹调、汽修、家电、美容美发、宾
馆服务、冷加工、高级工培训、中级工培训、交谊舞、气功、医疗保健、营养、
家政、生化、宝石加工、公关、医士、针炙推拿、播音以及各类讲座等劳务。对
其他未列举的非基础文化教学劳务可以报市局批转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