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私营企业月计税工资标准的通知(一)
沪地税四(1996)7号颁布时间:1996-03-07
1996年3月7日 沪地税四(1996)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
通知》精神,参照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提高水平和本市私营企业实标经营情况,经
研究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私营企业的月计税工资标准如下:完全
从事科技业的由月人均600元调整为700元;从事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砖瓦窖
行业的由月人均550元调整为650元;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业的由月人均500元
调整为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