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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1997年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检工作的通知

沪地税地(1996)64号颁布时间:1996-11-04

     1996年11月4日 沪地税地(1996)6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 地税地(1996)61号《关于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 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的 征收管理,决定从1997年起开展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简称“ 代售户年检”,下同)。现将《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 法(试行)》(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对1997年的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 检工作作如下布置:   一、本市所有在1996年中被认定符合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印花税 税票代售户统一换发〈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 61号〕的规定条件,重新取得《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许可证》的代售户,均要参 加代售户年检。   二、1997年代售户年检工作从1997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   三、年检结束后,发给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或《年检结果通知书》, 并在通知书上分别编号。编号统一为六位数字,前两位数为各区、县局的识别号 〔各单位代码见附件二(略)〕;后四位数为顺序号。顺序号从1开始,不得跳 号,不得重复。如直属一分局从410001开始,按顺序编号。   《年检合格通知书》和《年检结果通知书》应分别编号。“通知书”均为一 式四份,一份送市局地方税处、一份转税政科、一份转税务所、一份给代售户。   四、《年检合格证》由各税务分局凭市局地方税处的领用通知书,到市局票 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俟年检结束后,税政科应将发证情况于7月31 日前书面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五、各单位应将年检情况汇总后,填报《年度检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三 (略)〕,于7月31日前报市局地方税处。 附件: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办法(试行)   第-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上海市地方税 务局关于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的有关补充规定,为加强对本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 售户(简称“代售户”,下同)的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税票的代售业务,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资格年度检验(简称“代售户年检”,下同), 是指国家税务机关按年度对原已核定的待售户,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对其代售 户的资格进行审核,以确定是否保留的制度。   第三条 代售户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1日至6月30日。   第四条 代售户年检的内容   (一)代售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审核代售户的名称、地址、资格条件,以及 上一年度印花税税票实际代售金额。   (二)财务核算情况。包括审核帐户设置是否齐全;帐帐、帐实是否相符; 印花税税票的领存、销售、结报是否符合有关税法规定。   (三)管理情况。包括审核有无健全的规章制度;印花税税票的保管及违章 情况。   第五条 年检结论包括年检合格,限期整改;取消代售资格。   (一)对符合代售条件的代售户,由区、县和直属分局出具《上海市印花税 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合格通知书》〔见附表一(略:)〕继续保留代售户资格。   (二)对不符合代售条件的代售户,暂缓通过年检,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 并下达《上海市印花税税票委托代售户年检结果通知书》〔见附表二(略)〕。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求的,再给予代售户资格,如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要 求的,应取消代售户的资格。   第六条 代售户年检的基本程序   (一)年度终了,代售户应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年检申请审核表》〔一 式四份,见附表三(略)〕按申请表中各栏项目逐项填写完毕,签字盖章后报 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所收到《年检申请审核表》后,对年检的具体工作,由各 区、县和直属分局负责实施。   第八条 代售户《年检申请审核表》、《年检合格证》由市局统一制订下发。   《年检合格证》由各税务分(县)局凭市局地方税处的领用通知书〔见附表 五(略)〕到市局票证仓库领取,领取后应做好登记。   第九条 代售户年检收费标准由市局统一确定。行售户在参加年检时,一次 性交纳年检费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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