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6)4号颁布时间:1996-01-27
1996年1月27日 沪地税一(1996)4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669号《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
业税的通知》,内称:“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
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税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
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
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