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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81号颁布时间:1997-09-05

     1997年9月5日 沪地税一(1997)81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3号《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 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 给你们,本规定自1997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 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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