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计提手续费问题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16号颁布时间:1997-03-11
1997年3月11日 沪地税一(1997)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业分保
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九条第三款“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
定,现对本市各保险企业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收入营业税应计提手续费的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
一、分保险业务收入代扣代缴营业税可计提手续费的范围为:
(一)各保险公司法定分保给总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所代扣代缴的
营业税;
(二)各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大或保额超标而临时分保、溢额分保给其他保
险公司的业务收入所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各保险单位应加强对分保险业务收入的核算,其代扣代缴的营业税应在
分摊保险收入时予以扣缴,开具代扣代缴证明单。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营业税的
核算不得同本单位正常业务收入及税金的核算混帐,应单独设立帐册核算,单独
开列税单上缴。
三、各税务分局按代扣代缴营业税额的4.5%计提手续费,其中3%由各分局
计提后支付给各扣缴义务人,1.5%由各分局计提后上缴市局税政一处。同时经
市局审定后其中1%的部分返还各分局用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四、支付给各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由各保险企业根据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每
半年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申请,填写“代征手续费请领单”,经税务分局审核后,
分上、下半年于当年7月及次年1月从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中用退库的方法支付。
五、各分局上缴市局的手续费也由各征收机关从代扣代缴的营业税款中用退
库的方法计提。各分局应在当年7月25日及次年1月25日前将这部分应计提留用
的手续费填列“代征手续费请领单”报送市局审核,并按上述第三条规定的提
取比例计提上缴市局。银行帐号为:交行上海分行业务部:066661-00149097
314。
六、各保险单位如果没有对代扣代缴分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实行分帐单独核算
及税款单独上缴的,一律停止计提手续费。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