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94号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沪地税一(1997)9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
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
税一(1997)78号《关于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的批复》中涉及电力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