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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一(1997)94号颁布时间:1997-09-25

     1997年9月25日 沪地税一(1997)94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02号《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 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沪地 税一(1997)78号《关于热力公司向用户收取的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 营业税的批复》中涉及电力收取的费用征收营业税的规定相应停止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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