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晋国税进发[1997]56号颁布时间:1997-11-17
1997年11月17日 晋国税进发[1997]5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64号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行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
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
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
[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