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7]41号颁布时间:1997-08-22
1997年8月22日 晋国税所发[1997]4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各地、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合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国税发
(1997)112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
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信用社资产盘亏的财务列支审批权限,按我省信用社财务审批管理规程执行。
二、省国税局曾以晋国税所发(1996)29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农
村信用社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问题的通知》业已执行。农村信用
社及管理部门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尚未界定清楚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
协商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农村信用社
因体制改革导致资产增减变化财务处理的通知
1997年7月9日 国税发[1997]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1994年以后,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逐步脱
离了行政隶属关系。现对农村信用社脱离农业银行而导致资产增减变化的财务处理通
知如下:
一、信用社占用有关部门的资产,凡产权已属于信用社所有的,一律作为盘盈处
理,计入当期损益。
二、有关部门占有信用社的资产,经信用社同意,并报上级信用联社批准,其产
权已不属于信用社的,一律作为盘亏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当期计入损益有困难的,
可在5年内分期摊销。
三、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的,应尽快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协
商处理,以便明确产权归属。对一时难以分清的,可暂作待界定资产处理。
四、其它原因造成资产增减变化的,应按财会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