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所发[1997]58号颁布时间:1997-10-08

     1997年10月8日 晋国税所发[1997]5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 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抄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8月22日 国税函[1997]472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工业企业销售折扣在所得税前如何扣除的请示》(鄂国税发 (1997)2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 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贷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