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和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国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5]34号颁布时间:1995-07-06
1995年7月6日 晋国税征发[1995]3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92号)及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
法的函(国税报函发[1995]第0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做出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今后,凡我省境内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专用发票被盗、丢失
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
2、同时向所辖国家税务局报失,接受处罚。
3、在全国性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须在我省《税收与
企业》上刊登"遗失声明"
4、是否需要在地、市的报刊、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根
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税务机关内部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按照“山西省增值税专用
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税收与企业》上
刊登遗失声明。
三、在我省《税收与企业》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其内容按照中国税务报社的规
定填写,并交纳挂失登报费300元(每次每条不超过100字)。其具体程序为:
先由丢失发票的纳税人或税务机关责任人,在案发后2日内,向税务机关征管部门申
报专用发票的遗失情况,同时交纳挂失登报费,征管部门填写"山西省增值税专用发
票丢失刊出登记表"(见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抄报地
市税务机关,一份直报省局征管处)。省局征管处将根据汇款先后顺序整理,送交
《税收与企业》编辑部,定期在固定版面按一定格式刊登。
四、经办代收“挂失登报费”的税务机关可从每次每条300元的挂失登报费中
坐扣50元做为代办手续费。“挂失登报费”的全额发票,由《税收与企业》编辑部
寄给代办税务机关,代办税务机关转交刊登纳税人。
五、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经办联系人,张文君。联系电话:4045131
-7608
《税收与企业》编辑部经办人:李明
联系电话:4045559 4045131-7603
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64号
邮编:030002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解放南路分理处
帐号:02124906434
六、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主。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2:中国税务报社关于刊登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的具体办法的函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6月6日 国税函发[1995]2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各地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情况较为严重,不
法分子利用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为加强专用发票的
管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将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对违反
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并可视具体情况,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半年)
停止领购专用发票。对纳税人申报遗失的专用发票,如发现非法代开、虚开问题的,
该纳税人应承担偷税、骗税的连带责任。
二、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丢失的专用发票,减轻各地税
务机关相互之间传(寄)专用发票遗失通报的工作量,对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
纳税人,必须要求统"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
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
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
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
明”,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