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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鹿茸征收农业特产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字[1995]第27号颁布时间:1995-09-05

     1995年9月5日 晋地税农字[1995]第27号 太谷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太地税农字[1995]第9号《关于鹿茸是否征收农业特产税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鹿茸可列入药材类,在生产环 节按销售收入的5%计征农业特产税。 特此批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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