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农业税地方附加划解办法的通知
[1995]晋财预字第108号 晋地税农字[1995]第20号颁布时间:1995-07-04
1995年7月4日 [1995]晋财预字第108号
晋地税农字[1995]第20号
各地、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解决当前存在的农业税附加划解不及时和欠交问题,切
实做好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征收和划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地方附加是按照《农业税条例》规定征收的,专项用于兴办地方公益
性事业的财政预算外资金。各级财政、地方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搞好协作,严
格按照农业税正税15%的比例组织征收。
二、农业税地方附加,仍按原规定比例分成。即省5%、地市1%、县(市区)
7%、乡镇2%。
三、农业税地方附加划解实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向同级财政划解的办法(乡镇划
解办法按乡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由县确定)。即县地税局农税机构将应交县级的分成
款及时划转到县财政,应交省和地市的分成款汇交到地市农税科的农业税专户,地市
向同级财政交款,并将省分成汇交省地税局农税处,由农税处统一向省财政厅预算处
交款。
四、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划解和汇交时间。全年分为两次,县地税局农税机构要在
7月底前向同级财政和上级地税机关划解和汇交一次,下年1月底前全年结清,地市
局农税科要在8月20日向同级财政和上级地税机关划解和汇交一次,下年2月底前
结清,省地税局农税处在9月底前向省财政划解一次,下年3月底前结清。
五、农业税地方附加的征收,划解和上交列入各级地税机关农业税收目标责任制
的考核内容。凡征收了农业税正税而未征收地方附加,以及不按规定比例、时间划解
和上交农业税地方附加分成款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不能被评为农业税收工作先进
单位,并在分配征收经费时予以扣减。
六、本办法从1995年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