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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欠税清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8)31号颁布时间:1998-09-16

     1998年9月16日 晋国税计发(1998)31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欠税清收实施办法》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讨论、修改、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一:1998年省级监控企业欠缴“两税”清收计划表(略)   二:清欠目标责任书(略)   三:1998年欠缴“两税”清收计划落实情况表(略)   附件:欠税清收实施办法   今年以来,我省经济增速平缓,主干税源萎缩严重,给组织收入工作带来了前所 未有的困难,税收收入形势异常严峻,但从二季度组织开展的“四查”情况看,企业 欠税居高不下,欠税清收潜力较大。为保证欠税清收有的放矢,力保全年税收任务的 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清欠计划的制定   1.欠税清收应做到计划到户,责任到人。各级国税机关应在核实欠税底数的基 础上,将清欠计划分解到户、落实到人。   2.清欠计划由各级国税机关根据各自的监控范围,自上而下地编制下达。即: 省、地、市、县局对本级监控企业分别制定出清欠计划后,逐级下达至监控企业所在 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按月分解落实到欠税企业(省级监控企业清 欠计划见附件一)。县级以下国税机关对所有欠税户均要制定出清欠计划。   3.清欠计划的编制原则为“新欠不发生,旧欠情收50%”。编制依据为在保 证今年后四个月不发生新欠的前提下,以8月底的欠税余额为基数,按照清欠基本原 则,计算今年后四个月的最低清欠指标和年底欠税余额压缩指标。   4.基层国税机关分解落实上级国税机关下达的清欠计划时,可结合当地实际情 况,在省局要求的最低清欠指标基础上,自行增加清欠指标。   二、清欠计划的落实   1.为确保清欠计划落到实处,基层国税机关务于9月底前,与欠税企业逐户签 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参考式样见附件二),将清欠指标落实到户,分解到月。   2.为便于掌握清欠计划落实情况,省局设计了“1998年欠缴‘两税’清收 计划落实情况表”(表式见附件三)。县级以上国税机关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 欠税数额大,清欠难度大的企业,作为本级清欠计划落实情况的重点监控企业。省局 重点掌握8月底欠税余额在50万元以上企业的清欠计划落实情况。各级国税机关要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准确编报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表。地市国税局务于10月10日前, 将清欠计划落实情况表上报省局计会处。   三、清欠计划的执行   1.明确清欠计划、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后,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征收机关, 要做好清欠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敦促企业严格执行计划,按期清缴欠税。对欠 税数额大、清收难度大的企业,要派清欠责任人进驻企业,实行蹲点清欠。   2.清收欠税时,对本年新欠和未按清欠目标责任书规定期限清收的陈欠税款, 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3.对未按清欠目标责任书规定期限清缴欠税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停供 各种发票,一律实行代开的方法;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扣款;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 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欠税。   4.清收欠税时,要严格执行税票填开的有关规定,正确填写税款所属时期,准 确计算加收滞纳金,并在税票的备注栏注明“清欠”字样。   5.对拒不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应采取本条第二、三款 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   6.每月终了,各级国税机关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清欠计划执行情况,同时附 报上级机关监控的重点清欠企业清欠及加收滞纳金的税票复印件。地市国税局务于月 份终了10日内,上报清欠报告及有关税票复印件。   四、清欠计划的考核   清欠计划实行逐级考核与省局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国税机关对下级机关 清欠计划的下达、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省局重点对8月底欠税余额在50万元以上企 业的清欠情况进行考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发现问题,迅速查纠。   1.对未按户下达清欠计划、未逐户签订清欠目标责任书及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如 实上报清欠计划下达、执行情况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2.对清欠过程中滞纳金加收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补征,并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   3.对清欠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如实反映欠税底数及清欠计划执行情况的单位 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年底终了,对1998年全年尤其是9--12月份的欠税情收情况进行一 次全面细致的总结。对清欠力度大、效果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清欠措 施不力,既未完成清欠计划,又未完成全年税收任务的单位,提出批评;对清欠任务 完成明显较差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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