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国税计发(1998)24号颁布时间:1998-08-05
1998年8月5日 晋国税计发(1998)24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当前,欠税居高不下,严重制约着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和全年任务的圆满完成。
欠税问题不仅引起税务部门的高度重视,而且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普遍关注,加强
欠税综合治理,防止新欠,压缩旧欠,刻不容缓。现将晋政办发明电(1998)8
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规定以下几条,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清欠认识。
欠税不仅是一个税收问题,更重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将清
理控制欠税作为组织收入的强有力保证,要将欠税清理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抓紧、
抓好、抓实、抓出成效,圆满完成省局年初既定的新欠不发生,旧欠清理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目标。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预字(1998)125号“关于下达
1998年欠税控制指标及清欠工作要求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没有实现清欠控制目
标又没有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地区,财政部将扣减对地方的财政返还。因此,各级国
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清欠工作的重要性,确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清欠工作,加强清
欠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清欠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积极取得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综合治理,形成清欠合力。
清理欠税,离不开党政部门的支持和银行、公检法司等部门的配合。各级国税机
关要定期、不定期地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欠税情况。区别不同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清
缴欠税。对欠税久拖不清,纳税不积极的企业,要与商业银行联系,按法定程序强行
扣缴税款;对由于资金原因扣缴规定无法执行的,要争取由党政部门出面,公检执法
司等部门配合,采取扣押、查封、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强化执法刚性,依法清缴欠
税;对货款回笼不畅、但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要与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银
行等部门联系,帮助企业催收货款,向银行贷款,盘活流动资金,积极清理欠税。
三、加强对欠税企业的跟踪监控,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及时足额清缴欠税。
在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税收征管手段相对落后的情况下,欠税清理必须责
任到人。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发挥专兼职税源控管联络员的作用,加强对欠税企业,
特别是欠税大户、欠税改制企业的跟踪监控,督促企业及时清缴欠税。清理欠税时,
要严格执行滞纳金加收制度,对今年形成的新欠税款(批准缓缴的税款除外)一律加
收滞纳金,彻底消除企业“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思想;对申请缓缴的税款,
要严格按照晋国税征发(1998)32号通知规定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办理批援手续。
不属于批援范围的一律不得批援;逾期未缴的从批缓期限届满次日起,严格加收滞纳
金,并责令企业限期缴纳。
四、进行清欠考核,建立奖惩机制。
对欠税清理工作进行考核,年初已列入各级国税机关的工作目标责任制。财税字
(1998)125号通知规定,清欠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负责考核“两税”及其他中央税欠税清理情况;地方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考核本级税
收欠税清理情况。同时下达了我省国税系统今年欠税控制目标。各级国税局一定要将
清欠指标落实到人、落实到户,确保清欠目标的圆满实现。对欠税核算与上报不实、
滞纳金加收不到位、擅自批准税款援缴的单位或个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1998年7月18日 晋政办发明电(1998)8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8年7月16日 国办发明电(199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企业欠税增加较快,已经严重影响了今年工商税收任务的完成。为此。国务
院最近召开了全国增收节支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
效措施,将企业欠税及时足额清缴入库,做到1998年不增加新的欠税,1998
年以前的陈欠要千方百计清理收回。
为确保清理欠税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国务院同意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由主管省长(主席、市长)牵头、财政、税
务、银行等部门和有关重点企业参加,组成清理欠税联合工作小组,抓紧制定清理欠
税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对未完成今年增值税、消费税清欠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将对地方企业未完
成的部分推迟财政返还,清欠任务完成后,再予返还。
三、国家经贸委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落实中央企业的清理欠税计划,坚决清除
“欠税有理”、“欠税有利”的错误思想,督促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人事部门要
把企业缴税情况列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对故意拖欠税款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
责人责任。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税、贷、货、利”的扣款原则。对屡催不缴的欠税
企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协助税务机关实行强行扣款。同时,对有市场、有效益
的企业,因流动资金不足挤占税款造成欠税的,各商业银行应在流动资金贷款上给予
支持。
五、税务部门要把清理欠税当作今年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清理欠税
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清理欠税指标,依法严格计征滞纳金,必要时对欠税企业可依
法实行税收保全措施。要把欠税大户作为税务稽查重点,发现偷、逃税的,要积极配
合司法机关坚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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