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计划委员会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公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晋计投字[1995]444号颁布时间:1995-07-11
1995年7月11日 晋计投字[1995]444号
各地市计委、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
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计投资[1995]742号文《关于明确保险公司
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的通知》,对保险公司的建设投资,可比照国家计委、国家
税务局计投资[1992]2618号文的规定征收其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将保险公
司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明确如下:
一、业务库适用0%税率。
二、营业网点、营业用房适用5%税率。
三、科技、教育设施,办公用房,职工住宅等其它项目按现行统一规定适用税率
计征。
四、以上办法,各有关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按原规定执行的不
再调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