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8)169号颁布时间:1998-12-31
1998年12月31日 晋国税所发(1998)169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就我省目前出口
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
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1999年1月1日含以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
必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并以第二
联原件作为退税凭证,“专用缴款书”“购货方”一栏,若属自营出口的,填写开具
“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名称;若属代理业务,填写代理企业的名称。
关于“专用缴款书”办理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按照财税字(1996)8号文件
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办理“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根据国税发(1994)03号文件要求,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以“来料加工”
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提供“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
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来料加工合同”(复印件)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主管涉外税收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表一),凭此证
明企业到当地主管征税机关免征其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将“来料加工免
税证明”复印件报省局备案。在货物出口后,企业应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
单”(原件)“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
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主管涉外税收的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地、
市级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关于办理“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货退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我省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
易方式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对其进口料件应持海关核准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
(原件复印件)进口合同、进口料件报关单(原件、复印件)进口料件付汇核销凭证
(复印件)填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表二),报经省级涉外
税收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再将此申报表报送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并准许其在计
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
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
予扣减。对未按上述规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一律按照财税字(1
995)92号文件中第五条规定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不予抵扣当期海关核销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按规定征税率计算的税额。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料件,不再加工货物出口或已加
工好的货物转作内销,并向海关补交了进口环节减免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可
凭海关的补交税款完税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减应抵扣的退税款,主管征
税的税务机关应查核不允许企业将进口环节补征的税款重复记入进项税额。
四、关于严格退税申报时间的规定
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期限严格实行按月申报制,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主管退税的
税务部门申报上月退税。企业应在管产货物报关出口后半年内办理该笔出口业务的退
税手续,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的,应填写备案表(格式见附表三)向省局登记备
案,对逾期不申报退税和登记备案的,将不再办理退税。
五、为了规范办理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报关出口
的自产货物免税手续,要求企业在办理出口免税时参考新企业出口退税时所提供的资
料报送审批免税的税务机关。
六、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登记证的管理,从1999年1月1日开始,对于已办理
《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每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到发证机关进行
《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年检,否则不予办理下一年度的出口退税。
以上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望各地、市国税局认真执行,执行
中如有不妥之处,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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