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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征发(1998)39号颁布时间:1998-09-17

     1998年9月17日 晋国税征发(1998)3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规范行业发票使用行为,经研究决定,从1999 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省国税局批准印制的行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则上取消行业发票,用现行普通发票代替。确 需使用行业发票(听年普通发票样本以外的发票)的,由用票单位镇制“印制行业发 票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一),主管税务机关加注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级主 管部门,由省级主管部门报省国税局审批印制。   二、1999年1月1日起,各行业、各部门未按上述规定审批印制的各类行业 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行业发票的管理,一要把好审批关,二要定期检查用 票使用情况,逐步健全行业发票管理制度。   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准违反规定印制、使用行业发票,一经发现,要严格 按照《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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