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16日 财税[2005]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保证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第二
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的精
神,现对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中发生的有关补偿费用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在铁路企业将其所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和医院移交地方政府管理过
程中,铁路企业可按与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已签署的协议,对实际支付的有关中
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医院的移交补偿费用(具体数额见附表),允许在
2004年-2006年的三年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据实扣除。
附表:铁路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补贴费用汇总表
  铁路局别      涉及省市                    移交后补偿的经费(万元) 
                                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哈尔滨局      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      101,710   20,058   36,722   44,930 
  沈阳局        吉林、辽宁、河北省,内蒙古  162,580   18,831   72,251   71,498 
  北京局        北京、天津市,河北、山西省  118,342   26,691   48,328   43,324 
  呼和浩特局    内蒙古自治区                 36,061   12,409   11,826   11,826 
  郑州局        河南、陕西、湖北省           33,646    5,463   15,697   12,486 
  济南局        山东、江苏、安徽、河南省     34,087    5,334   15,426   13,328 
  上海局        上海、安徽、浙江、江苏省     48,981   12,936   20,381   15,664 
  南昌局        江西、福建省                 28,649    7,576   10,537   10,537 
  广铁集团公司  广东、湖南、海南省          116,234    4,532   55,901   55,801 
  柳州局        广西自治区,广东、贵州省     33,538    4,384   14,577   14,577 
  成都局        四川省、贵州省,重庆市       62,375    8,699   27,674   26,002 
  昆明局        云南省                       37,864  14,780   11,542   11,542 
  兰州局        甘肃省、宁夏自治区           52,169  15,795   18,187   18,187 
  乌鲁木齐局    新疆自治区                   56,469   12,290   24,827   19,352 
  青藏公司      青海省                       16,200    4,200    6,000    6,000 
  部直属        北京市                       31,075    1,500   14,907   14,668 
  合计                                      969,980  175,478  404,782  389,72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