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编清缴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晋国税所发[1995]第71号颁布时间:1995-12-21
1995年12月21日 晋国税所发[1995]第7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
地按照本方案认真组织改革试点工作。省局将组织力量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检查结果将进行全省通报。
省国税局所得税处全面负责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各地在试点中遇到问题,请及
与省局联系,加强信息反馈,把试点工作搞好。
附件: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的
征管改革及实际情况,现制定我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试点方案。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新税制实施以来,传统的汇算清
缴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弊端在于征纳双方的职责不明确,法律关系不
能完全理顺,不能充分体现税务稽查的全部功能,不能满足税务管理的需要,不利于
培养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的形成。全国上下税制改革的全面铺开,税收征管改革
的不断深化,促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势在必行。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
稽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核心是建立起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社会中介
服务机构代理和税务机关严格稽查相结合的新格局,从而理顺征纳双方的法律关系,
从根本上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形成;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维护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形成有效可行的双向协调制约的汇缴机制,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税务机
关单一管理向申报、代理、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管理转变。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严格的自核自缴制度。
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自行进行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和年终的补(退)税款,
自行汇缴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把是否申报和是否按期如实申报作为衡量纳税人是
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标准,作为区分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基本界限。纳税人对
自己的申报负有法律责任,对没有按期或不如实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条文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条件成熟的地市,纳税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代理资格的社会
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代理申报,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纳税情
况进行审查,申报表应有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写出书面报告并盖章后生效,随纳税人
的有关材料一并报送税务机关。条件不成熟的地市,仍采用自核自缴的办法。
(三)做好宣传、辅导、服务工作。
改革使汇算清缴的主体进行了转移,税务机关的重心应转向对纳税人做好汇算清
缴的宣传、辅导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大力宣传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定期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材料,包括提供有
效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汇编和纳税实务知识等,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变动的,
要及时通知纳税人并对其进行纳税辅导,对企业的办税人员和税务代理人员要组织
业务培训,帮助纳税人及代理机构提高申报、汇缴质量。
(四)强化税务稽查。
纳税人申报、汇激后,各地要依靠各级税务稽查机构的力量对纳税人进行稽查,
主要查企业税前扣除项目,以及年度汇缴所得税情况。查出问题,要明确责任,属于
纳税人的责任,要严格按照税法进行补税罚款,以促使纳税人严格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承担。对纳税人的稽查,可采取多种形式,但检
查面要达100%,对查出税款,由稽查机关按规定组织入库,并按照规定予以提成。
三、改革试点的范国及实施步聚
(一)试点范围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本着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拟定从1995年
度汇算清缴工作开始,在我省烟草行业进行汇算清缴改革试点。
(二)实施步骤。
首先,各地要将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我省改革试点的精神传达到纳税人,帮助纳税
人认清改革的新形势,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充分认识到改革的必要性,得到纳税人
的通力配合,税企协调一致,使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其次,各地要清理管户,在全省征管改革的基础上,详细整理烟草企业的企业所
得税征管资料。资料包括:(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2)税款缓交申
请和审批通知书;(3)企业所得税检查表及处理意见;(4)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
请报告、申请表及各种附表、批复文件;(5)纳税人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分析
说明。(6)企业所得税征收台帐;(7)企业所得税其他有关资料。
各地要在做好上述两项工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认真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改革试点工作。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