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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0号颁布时间:1995-10-17

     1995年10月17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0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69号《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 财税字[1995]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 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现行罚没财物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政 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执罚部门和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各 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物品变价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 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 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 增值税。   二、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 由执罚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由国家指定销 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罚部门按商定价格所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 收入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物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 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三、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专管机关管理或专管企业经营的财物,如金银 (不包括金银首饰)、外币、有价证券、非禁止出口文物,应交由专管机关或专营企 业收兑或收购。执罚部门和单位按收兑或收购价所取得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 财政,不予征税。专管机关或专营企业经营上述物品中属于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应照 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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