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9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用票实际,就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铁路餐车发票)的领购及使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铁路餐车发票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需要向省局申请领购,并按规定发放至下级地税机关。
二、铁路餐车发票适用于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取款项时开具,开具发票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并按收取款项的日期如实填开发票开具日期。
三、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在铁路客运列车上提供餐饮、小商品及其他服务,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发票。申请领购铁路餐车发票的纳税人,应按税务行政许可程序依法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四、铁路餐车发票自2006年3月1日正式启用,现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因提供铁路餐车服务领购、使用的发票或其他票据,可以延用至2006年6月30日。自2006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铁路餐车发票,停止使用的发票应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北京铁路局所属河北省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主管地税机关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