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6日 石国税发[2004]135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107号)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此项工作,市局
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及时下载安装软件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从总局指定的网站或市局网站“税政上/ 部门公共目录/
四种发票”目录中下载安装信息采集软件、汇总软件和检查软件;并且及时通知纳税人
从有关网站下载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税务机关应下载后免费提供,以确保纳
税人在7月份征期用该软件上报电子信息。
二、上报时间及地址
自2004年7月份起,各单位应于每月16日前将当月采集汇总的《开具清单》
和《抵扣清单》电子数据通过FTP 上报市局,上传方法和路径同运输发票。
三、在将发票信息录入采集软件过程中,如遇纳税人识别号为20位,且倒数第5
位为“—”的,倒数后5位不填,只录入前15位。
四、各单位应注意总局网站(http://130.9.1.248)上的软件更新。
在汇总上传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与市局联系。
联系人:税政处 陈德刚 6212233-61133
信息中心屈秀伟 6212233-60513
附件: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管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