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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冀国税函[2002]195号颁布时间:2002-04-23

     2002年4月23日 冀国税函[2002]19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 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 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2年3月18日   冀国税函〔2002〕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统一计算、分级管 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合并)纳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如下:   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的审批问题企业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须 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除另有规定者外,企业应在申请汇总(合并)纳税年度的3月 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汇总(合并)纳税的申请报告,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 级税务机关;对超过申请期限、申报资料不全以及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国家税务总局 将不予受理。   二、关于成员企业范围的确定问题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在以后年 度需要调整成员企业范围的,应在调整年度的3月3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由国 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层次较多、且二级以下成员企业(指二级成员企业所 属的三级、四级企业也是规定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除另有规定者外,二级以下成员企业的范围,由所在省级 国家税务局根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审核确定。   三、关于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比例的调整问题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 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需要调整成员企 业就地预交比例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整成员企业就地预 交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件中一并批复。国家 税务总局一般只对汇总(合并)纳税二级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作出规定。二级以下 成员企业的就地预交比例,由所在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3号)第八条作出规定。   四、关于成员企业股权变化的处理问题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 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成为非全资控股企业的,从股权发生 变化的年度起,取消其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资格,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所在地 税务机关应在股权发生变化之日后两个月内开具证明,由成员企业通过汇缴企业报告汇 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五、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务登记问题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汇缴企 业,应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如成员企业和汇缴企业发生股权比例等有关 税务登记内容的变化,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关的税务事 项。   汇总(合并)纳税的汇缴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 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的规定提供证件和资料外,还应向 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成员企业的名单、地址、成员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 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文件。   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登记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汇缴企业的营业 执照、经营范围、地址、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汇总(合并) 纳税的文件。   六、关于银行保险企业成员企业的确认问题根据国税发〔2001〕13号文件的规定, 汇总纳税银行保险企业的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 为就地预交的成员企业。对银行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和会计核算办法发生变化而使成 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 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及保险公司的支公司和相当于支公司一级的办事处, 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所 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可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不实行就地预交 企业所得税,其纳税申报和就地预交管理上划到上级支行(支公司)或分行(分公司) 一级。   七、关于就地预交所得税问题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应按月或按季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月度或季度终了后 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进行预交,即汇总纳 税成员企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和规定的就地预交比例计算预交所得税;汇缴企 业按当期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部分计算预交所得税。如汇缴 企业和成员企业按实际实现数预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按上年度应 纳所得税的四分之一或十二分之一、计划实现所得税或其它适当方法计算预交所得税。 汇缴企业的预交方法应由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认定。预交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改 变。   八、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 办法,是对汇总(合并)纳税制度、就地监管办法的发展和完善,原对汇缴企业和成员 企业制定的各项征收管理和监管制度,如逐级汇总(合并)申报制度、申报表签字盖章 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仍继续贯彻执行。   九、2002年企业申请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调整成员企业范围和就 地预交比例报告的期限,可延长至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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