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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税务违法案件查报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25号颁布时间:1999-06-03

     1999年6月3日 冀国税发[1999]12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省局制定的《关于税务违法案件查报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此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略)    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略)    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关于税务违法案件查报范围的规定   为了加强税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规范管理,及时掌握全省税务违法案件的动态, 分析、协调、协查、指导各市税务案件的查处工作,根据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特制定本 规定。   一、案件分类   (一)一类案件   1.对纳税单位(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和华侨、港澳台 投资以及其它经济,以下同)查补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个人(个体工商户、无 证户,以下同)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偷税、骗税金额,单位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10万元以上的(包括 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偷骗税);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上的案件。   (二)二类案件   1.单位查补税额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的,个人查补税额在20万 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   2.偷税、骗税金额,单位在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个人在10万元 以下5万元以上的(包括非法取得扣税凭证偷骗税);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三)三类案件   1.单位查补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个人查补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   2.偷税、骗税金额,单位在50万元以下的,个人在5万元以下的(包括非法 取得扣税凭证偷骗税);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案件查报的有关规定   (一)一类案件由省国税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由省局稽查或案件所在地市稽查局、 县区国税局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向总局报送案件报告。   (二)二类案件由省辖市国家税局稽查局组织检查,由案件所在地市稽查局或县 区国税局处理,省国税局稽查局对此类案件进行协调督查,并按规定逐级向总局报送 案件报告。   (三)三类案件由各县(区)国税局稽查局组织检查,按税收管理权限处理,各 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此类案件进行协调督查,并按规定向省局报送案件报告和有关报表, 由省局汇总后报总局备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报上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统一组织力量进行查处:   1.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避税、抗税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案件以及其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3.群众举报需由上级派人查处的案件;   4.涉及到被查对象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人员的案件;   5.下级税务机关认为有必要请求上级税务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案件查报要求   各级税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按照案件查报规定,在立案后10日内将基本 案情填写《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书》,分别报省、市国税局稽查局,其中:二类案件由 市稽查局上报省局,三类案件由县、区稽查局上报市局(三类案件上报标准由市局确 定)。要一案一报,对重大案件随时上报案件的查处进展情况。案件查处完毕后,要 填报《案件查处情况专题报告书》,并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各市国税局稽查局, 要按季将本系统的案件查处情况及结果汇总后,于季末次月10日前报省局稽查局备 案。   四、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   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的来源;   (二)纳税人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   (四)查处情况(方法);   (五)税务处理结果;   (六)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情况及结果;   (七)分析案件反映出来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八)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建立案件通报制度   案件查报工作是稽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征管,强化稽查,加大办案力 度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落实。为了及时掌握各级案 件查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省局决定建立案件查报通报制度,市局每季 度、省局每半年通报一次各单位落实查报规定的情况,并将此作为稽查工作目标考核 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有效地推动全省案件查处工作的开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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