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202号颁布时间:1999-09-10
1999年9月10日 冀国税发[1999]20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就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进度和售后维护情况,省局研究决定,自20
00年1月1日起,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和管理工作由增值税业务管理部门、计算信
息中心和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业务管理部门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具体负责防伪税控企业
的认定(包括授权额度和供票量);“税务发行金税卡”和“授权IC卡”的发行;
企业专用设备的发售:
(二)征收管理部门(征收大厅)负责防伪税控企业“开票金税卡”和“税控I
C卡”(以下简称“两卡”)的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发售;
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企业纳税申报的报税工作。
(三)计算信息中心负责防伪税控系统各子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税企双方操作人员
的培训工作。根据冀国税信函[1998]13号文件的规定,维护工作分为一般维
护和重点维护,一般维护由税务机关负责,重点维护由协作单位负责(基层税务机关
无法解决的,由市局信息中心协调,请协作单位解决)。
(四)为了保证2000年1月1日各部门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各市要在199
9年11月底前,对各部门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培训。并于1999年12月15
日前将组织培训和业务分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局。
(五)2000年以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二、按照总局的通知,自今年7月1日起,将各市新领购的防伪税控系统企业专
用设备的结算价格与纳税人负担价格调整为:
企业开票金税卡 税务机关结算价1418元,纳税人负担价1631元;企业
用小读卡器 税务机关结算价210元,纳税人负担价242元;企业用税控IC卡
税务机关结算价105元,纳税人负担价120元;整套设备合计 税务机关结算价
1733元,纳税人负担价1993元。
在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和维护标准>下发以前,对新纳入的十万
元版防伪税控企业要按上述标准收费,暂不收取培训和维护费用。县(区)局按纳税
人负担价全额上缴市局,市局按结算价上缴省局。结算价与负担价的差额,作为市、
县(区)两级的管理维护费用,具体数额为管理费(市局)80元,设备安装费60
元、培训费60元和系统维护费60元。上述费用要专项使用。
三、为及时与设备供应商结算,各市应自领购设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局结清设
备款项,不得拖欠。
四、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初期百万元以上防伪税控试点企业(全省78户)更换下
的“两卡”及市局留存的“两卡”(附表一),要清点造册,于10月15日前上交
省局。
五、为掌握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运行情况及试行企业“两税”占我省“两税”收
入任务的比重,省局决定对防伪税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调查,现将《增值税防伪税控
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一、二》(附件二、三)印发给你们,请务于10月15日前上
报省局(统计99年1-9月份的情况)。
附件一:《各市领取专用设备一览表》(略)
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一》(略)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情况统计表一》(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发[1999]139号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
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
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
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
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
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
税明电[1995]0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
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票。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
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
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
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
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进查明原因,妥善、严
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
高技术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业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
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
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
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
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总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
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
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
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
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
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
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
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
在近期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条件的地
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