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驻京代表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64号)中明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是由中日税收协定列举的原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和日本输出入银行合并成立的政府银行,因此,对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办理对华贷款利息所得免税手续时,可不再提供日本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其属于政府拥有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证明。
二、各单位实际工作中如遇总局文件第三条列明的银行名称发生变化或银行重组等情况,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