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地税个[2008]80号颁布时间:2008-04-0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取得的收入,自2008年3月1日起按每月单车应纳税额60元的标准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文件内容同时废止。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