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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调整编码规则涉及税控装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378号颁布时间:2006-08-25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由于调整编码规则,涉及到税控装置打印税务登记号码的税控操作芯片也要进行调整升级,方可满足对新办税务登记户开具发票的需要,为了保证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税控装置和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市局决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正式启用新编码规则的税控装置,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按照总局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新编码规则的要求,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按照新规则所取得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位数是不一致的,共有15位、17位、18位和20位四种类型。为此,税控装置的设置也要满足税务登记号码位数不同而正常开具税控发票的需要,实现开具发票打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与纳税人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号码位数保持一致。
  自2006年9月15日(含)起,对于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要选购使用税控装置的将正式启用适应新编码规则的税控装置。同时,按照税务登记证件的新编码对税控装置进行初始化。旧编码的税控装置销售截止到9月14日(含)。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国标税控收款机使用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715号),对于截止到9月14日(含)前已购置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暂不对其税控装置中的操作芯片进行升级调整,税控机打发票打印的税务登记证号码仍为原号码。
  三、各局要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税控装置供应商和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确保新办纳税户按期选购和正常使用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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