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3日 京国税函[2004]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3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对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有关专用税票的退税申报
及审核,按总局下发的2004年版出口退税软件要求进行操作。
二、主管供货企业的税务机关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所有专用税票仍应
按现行规定继续录入并上传电子信息。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
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