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19日 京国税发[2002]2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
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以下简称财税[2002]
15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结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1]
248号)第一、二条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财税[2002]156号通知所附保险企业
的免税险种,自其取得第一笔保费收入之日起已缴纳的营业税,可进行税款冲减和退
税。为简化操作,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述险种已缴纳的营业税(缴入中央
金库部分),可直接办理退税。
二、各局应对有关保险企业缴纳营业税的情况认真进行核实,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并将此次退税的情况填报《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样式附后,
各局自印),于2002年12月20前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件:《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退税情况统计表》(略)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
征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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