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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155号颁布时间:2004-06-03

     2004年6月3日 京国税发[2004]15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依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 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凡按国家规定价格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 增值税。   二、供热企业应对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 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三、供热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准确划分其享受免征增值税采暖收入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进项税额的,按照如下方法计算不得抵扣的本 期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本期全部进项税额×(本期免征增值税的采暖销售额 /本期全部销售额)   四、凡享受采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供热企业,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供热 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一式两份,样式附后,由各局自印), 并在相应的供暖期开始前30日内和结束后30日内各报送一次。 附件:供热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增值税免税申报表(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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