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北京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2]397号颁布时间:2002-09-11

     2002年9月11日 京地税地[2002]397号   为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2年第13号令《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的有关规定,现 将2002年度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 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 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 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 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特此通告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