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法[2002]385号颁布时间:2002-09-03
2002年9月3日 京地税法[2002]38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地税系统发票改
革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市
局决定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税收征管办法的目的
和意义。我市为加强税源管理,对不建帐或者帐目不健全、营业收入难以准确掌握的
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办法,对于减少税收流失、加强税收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对大量的纳税人实行定额征收方式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纳税人建帐核算、申报纳
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定额征收方式不规范、定额普遍偏低、
未按规定调整定额或者长期不调整定额的情况,造成税收的流失。根据整顿税收秩序
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今年我市在
全市范围内实行发票改革。发票改革后,税务机关通过技术手段逐步掌握了经营业户
的营业收入。因此,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基础发生了变化。为充分发挥发票改
革对于加强原定期定额征收户税收管理的实际作用,有必要对原定期定额征管办法进
行调整,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进行动态管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填
报的营业收入据实征收各项税费,以进一步规范纳税行为,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
收入库。
按照规范、合法、有效的原则,对原定期定额征管办法进行调整,是加强税收征
管的一项过渡性措施,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式颁布后,
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今后,随着征管信息系统改造及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
开展,在条件具备以后逐步过渡到由纳税人建帐核算、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强化稽查
的管理方式。
二、本次改变定期定额征管办法适用于凡属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缴纳营业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应在到税务机关领购新版发票时,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
报表》(见附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其上一次领购新版发票到本次领购新版发票期间
的营业收入(包括开具发票金额和未开具发票金额)。税务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申报的
营业收入与发票销售情况进行核对后,根据计征营业税收入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营业收入3%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征收个人所
得税,然后再向其发售发票。
个体工商户领购新版发票时,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
发票种类和数量的核定,对首次购票不征收各项税费,纳税人以后发生购票时按本通
知执行。
税务机关在向个体工商户发售新版发票时,应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和数量,结合
纳税人领购发票的实际情况,逐步摸索规律,按一个月的用票量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对出租汽车业实行的定额征收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
四、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据实申报其营业收入的,一经发现,由税务机关依法进
行处理。
五、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征管
措施,做好对原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征管办法的宣传公告、纳税
辅导和有关衔接工作,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和发票稽核,确保定额征收方
式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实现将税收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六、本通知自个体工商户领购新版发票时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市局下发的文件
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附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申报表》(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