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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15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京地税征[2002]2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明确税务机 关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服务商的监督,现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现阶段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 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贯彻实施深化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对部分 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它对于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公平税负,促进依法治税,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   二、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做到加强领 导、周密计划、精心安排、稳步推进、强化检查和监督。对推广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要及时反馈,同时要着重做好总结、对比、分析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推广工作。   三、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由纳税人自愿认购的原则,严禁各种 形式的强行推销情况的出现,并应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 正常使用。   四、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有关规定,将 此次发票改革的精神、意义、目的、措施,宣传、辅导、培训到每个纳税人。试点单 位应于7月31日以前,其他单位于9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在培训工作中,不得 出现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现象。   五、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凡在7月31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8月 1日起开始使用;其他单位的纳税人,凡在9月30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 其在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六、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纳税人按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后,认购流程如 下:(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保障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职 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 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   税控装置产品包括税控发票机、外挂税控器以及其他具有多种功能的税控装置 (以下简称:产品)。   第三条 市局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标准;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产品;   (三)确定销售范围,服务商主要在划分范围内销售;   (四)授权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   (五)制定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并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 随时调整;   (六)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服务商,行使责令制造商更换服务商或由 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的权力(以下简称:更换权);   (七)对于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制造商,行使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 至终止继续销售产品的权力(以下简称:终止权);   (八)监督被授权单位所进行的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区(县)局、分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局、分局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   (二)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产品认购工作;   (三)配合服务商和被授权单位做好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回收办理纳税清算的纳税人的税控存储器和税控密码器;   (五)监督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定期向市局上报进展情况,随时反馈问题。   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授权单位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密码器和IC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 工作;   (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制造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二)提供担保单位,承担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经济赔偿 责任;   (三)为服务商提供担保,承担其因售后服务不达标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在本市建立技术支持中心,为服务商提供产品售后的技术支持服务;   (五)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和终止权;   (六)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服务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保证金,用于“先行赔付”;   (二)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   (三)主要在税务机关划分的销售范围内销售产品;   (四)在划分范围内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所管辖地区,至少设立一个服务机构;   (五)销售产品不超过税务机关制定的最高限价;   (六)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操作培训并上门安装;   (七)纳税人认购付款后,保证5天内安装使用;   (八)以3个专职服务人员为基数,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增设1个专职服 务人员;   (九)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接报后至迟1小时内到 达现场;   (十)产品售出后,前12个月免费保修,以后只收取材料费;   (十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产品的销售、安装、维 修和投拆情况以书面形式(附软盘)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认购和使用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   (一)自愿认购;   (二)认购时需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附件);   (三)认购采取先付款后培训、安装的方式;   (四)纳税人应正常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产品出现故障时的正常经营,可按其经营 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定额发票作为备份使用。同时应加强对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办税人员姓名 实际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供应量             选项划   开票方式  发票类别 购票方式  (每次)  成本  税控装置产品  “V” 到税务机关开具 ………… ………… …………  ………  ……………         定额税控       一个月用   自行手开   发票  验旧售新   量  购票成本 ……………         机打税控       一个月用      税控发票机         发票(窄)       量,但每 购票成本   自行机打  机打税控 批量供应  次不超过 和税控装         发票(宽)       一万份  置成本  外挂税控器  注:   1.以上由纳税人填写,不购票单位签字盖章后可报“空”表 法人代表签字(章): 格。   2.报送本表时,请附:   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3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份;             单位公章(盖):   ③地税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份。   3.本表一式4份,税务机关2份,纳税人和税控装置服务 商各1份。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发票核定             注:1.以下由税务机关                            选项 填写。 发票种类       名称          代码  划  2.对于使用税控装置                           “V” 的纳税人,可供应一部 定额税控 面值: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    分定额发票用于备份使  发票  20元、50元、100元                用。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  2011    窄 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票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2012      专用发票                      核定人签字(章): 机打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税控   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  2013 发票 宽 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主管领导签字(章):    票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2014      专用发票      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     1200     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1600 全国统一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700     核定单位公章(盖): 式样机打 保险业专用发票           2015  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400 出租汽车 出租车机打专用发票         1000  发票  出租车手写专用发票         0900 注:认购税控发票机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购税控收款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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