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215号颁布时间:2002-05-30
2002年5月30日 京地税征[2002]21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确保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工作的顺利开展,保证纳税人的正常使用,明确税务机
关的工作职责,加强对税控装置制造商和服务商的监督,现将《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
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现阶段推广应用税控装置的
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是贯彻实施深化发票改革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是对部分
纳税人通过“虚开”发票的手段而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所采取的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它对于监控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保证公平税负,促进依法治税,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
二、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认真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工作,做到加强领
导、周密计划、精心安排、稳步推进、强化检查和监督。对推广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要及时反馈,同时要着重做好总结、对比、分析工作,按计划要求完成推广工作。
三、在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过程中,必须坚持由纳税人自愿认购的原则,严禁各种
形式的强行推销情况的出现,并应加强对服务商的监督管理,保证纳税人税控装置的
正常使用。
四、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并结合有关规定,将
此次发票改革的精神、意义、目的、措施,宣传、辅导、培训到每个纳税人。试点单
位应于7月31日以前,其他单位于9月30日以前完成。同时在培训工作中,不得
出现任何形式的“搭车”收费现象。
五、试点单位的纳税人,凡在7月31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其在8月
1日起开始使用;其他单位的纳税人,凡在9月30日以前认购税控装置的,应保证
其在10月1日起开始使用。
六、纳税人认购税控装置流程图
纳税人按规定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后,认购流程如
下:(略)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推广使用税控装置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税控装置的管理,保障税控装置的推广使用,明确税务机关的职
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税控装置的制造商和代理商的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税控装置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开具发票时所使用的具备税务
机关能够监控应税收入的产品。
税控装置产品包括税控发票机、外挂税控器以及其他具有多种功能的税控装置
(以下简称:产品)。
第三条 市局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制定标准;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产品;
(三)确定销售范围,服务商主要在划分范围内销售;
(四)授权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被授权单位);
(五)制定产品的最高销售限价,并根据产品成本的变动情况和技术进步等因素
随时调整;
(六)对于产品销售后服务不达标准的服务商,行使责令制造商更换服务商或由
其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工作的权力(以下简称:更换权);
(七)对于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制造商,行使责令其召回产品、赔偿损失直
至终止继续销售产品的权力(以下简称:终止权);
(八)监督被授权单位所进行的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监督区(县)局、分局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区(县)局、分局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向纳税人进行宣传,对纳税人进行辅导、培训;
(二)协助服务商做好纳税人的产品认购工作;
(三)配合服务商和被授权单位做好税控密码器和IC卡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回收办理纳税清算的纳税人的税控存储器和税控密码器;
(五)监督服务商的售后服务工作;
(六)定期向市局上报进展情况,随时反馈问题。
征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税控装置的推广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被授权单位在推广税控装置工作中的职责:
(一)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密码器和IC卡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开展
工作;
(二)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六条 制造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标准生产合格的产品;
(二)提供担保单位,承担其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其他因素所引起的经济赔偿
责任;
(三)为服务商提供担保,承担其因售后服务不达标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在本市建立技术支持中心,为服务商提供产品售后的技术支持服务;
(五)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和终止权;
(六)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七条 服务商在推广税控装置过程中的职责:
(一)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支付保证金,用于“先行赔付”;
(二)确认税务机关具有更换权;
(三)主要在税务机关划分的销售范围内销售产品;
(四)在划分范围内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所管辖地区,至少设立一个服务机构;
(五)销售产品不超过税务机关制定的最高限价;
(六)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操作培训并上门安装;
(七)纳税人认购付款后,保证5天内安装使用;
(八)以3个专职服务人员为基数,每销售200台产品,至少增设1个专职服
务人员;
(九)开通服务专线电话,提供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接报后至迟1小时内到
达现场;
(十)产品售出后,前12个月免费保修,以后只收取材料费;
(十一)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并于每月10日内将上月产品的销售、安装、维
修和投拆情况以书面形式(附软盘)报当地税务机关。
第八条 纳税人认购和使用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
(一)自愿认购;
(二)认购时需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附件);
(三)认购采取先付款后培训、安装的方式;
(四)纳税人应正常使用税控装置,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税务机关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为保证使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在产品出现故障时的正常经营,可按其经营
规模提供一定数量的定额发票作为备份使用。同时应加强对定额发票的管理。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使用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办税人员姓名
实际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供应量 选项划
开票方式 发票类别 购票方式 (每次) 成本 税控装置产品 “V”
到税务机关开具 ………… ………… ………… ……… ……………
定额税控 一个月用
自行手开 发票 验旧售新 量 购票成本 ……………
机打税控 一个月用 税控发票机
发票(窄) 量,但每 购票成本
自行机打 机打税控 批量供应 次不超过 和税控装
发票(宽) 一万份 置成本 外挂税控器
注:
1.以上由纳税人填写,不购票单位签字盖章后可报“空”表 法人代表签字(章):
格。
2.报送本表时,请附:
①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3份;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3份; 单位公章(盖):
③地税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份。
3.本表一式4份,税务机关2份,纳税人和税控装置服务
商各1份。 填报日期: 年月日
发票核定 注:1.以下由税务机关
选项 填写。
发票种类 名称 代码 划 2.对于使用税控装置
“V” 的纳税人,可供应一部
定额税控 面值: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 分定额发票用于备份使
发票 20元、50元、100元 用。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 2011
窄 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票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2012
专用发票 核定人签字(章):
机打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
税控 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转 2013
发票 宽 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主管领导签字(章):
票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 2014
专用发票
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专用发票 1200 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1600
全国统一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700 核定单位公章(盖):
式样机打 保险业专用发票 2015
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400
出租汽车 出租车机打专用发票 1000
发票 出租车手写专用发票 0900
注:认购税控发票机的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选购税控收款机。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