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政发[1996]第17号颁布时间:1996-02-09
1996年2月9日 外经贸政发[1996]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一九九五年第1号),自1996年1月1
日起,对皮制劳保手套实行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并对该商品出口配额试行有偿招
标。为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考虑到目前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业务规模较
大,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在品种、市场方面与一般贸易出口均有区别,大部分具有来料
加工签约权的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
保手套出口实行总量控制、并实行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
如下:
一、我部将参照1994年和1995年海关统计数字,确定有关省市及外贸、
工贸总公司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出口数量。鉴于1995年海关统计尚
未出来,有些省市报来的数量需进一步核实。目前,暂按1994年来料加工项下皮
制劳保手套出口总量的50%安排下达,具体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994年无来料
加工出口实绩的没有附件)。
二、对1996年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采取有偿使用出口配额的管理办法。
配额有偿使用费按皮制劳保手套1996年第一次公开招标的平均中标价格的30%
计收。即每打0.38元。
经营单位须在每批出货前向中国轻工工艺进出口商会配额招标委员会交纳有偿使
用费。商会招标办公室按规定开具《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企
业凭此证明书和核定的出口额度向特派员办事处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验放。
三、为防止利用来料加工冲击一般贸易的皮制劳保手套出口,扰乱有偿招标,有
关各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在二次分配中,必须严格审查经营单位此项业务的实际
出口量。配额分配结果及时抄送有关发证机关并报外经贸部(发展司、贸管司)备案。
严禁将来料加工项下皮制劳保手套出口许可证用于一般贸易出口。一般贸易出口许可
证可用于各种贸易方式出口。
四、我部(1993)外经贸政促函字第552号文规定,不允许开展猪皮劳保
手套来料加工业务。因此,各特派员办事处在核发出口许可证时,在规定一栏加注
“牛皮”字样,海关据此放行。
五、皮制劳保手套染料加工维持现有规模,不再扩大。自文到之日起,各地暂停
审批新的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项目。
六、各发证单位、各有关省、市外经贸委(厅、局)及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
司要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有何问题及时与外经贸部(发展司)联系。
附件:1996年皮制劳保手套来料加工第一批核定数量的分配方案
单位:万打
有关省市 94年来料加工项下
核定数量
(包括外贸公司) 出口实绩
中农信 0.5 0.25
轻工箱包 12.0 60
北京 9.3 4.65
辽宁 0.07 0.035
上海 20.0 10.0
江苏 17.7 8.85
浙江 0.2 0.1
福建 9.4 4.7
山东 0.09 0.045
广州 110.0 55.0
深圳 155.5 77.75
广东(包括省轻工) 530.7 265.35
广西 29.0 14.5
海南 3.3 1.65
共计:897万打 448.5万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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