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647号颁布时间:1998-08-20
1998年8月20日 外经贸计财字[1998]第6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各直属
公司: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财会字
[1998]25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财会字
[1998]2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
(计财司)联系。
附件一: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
财会字[1998]25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有关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相会计信
息披露,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
上市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可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
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2.《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指南(略)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
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
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
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
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
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
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
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
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
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
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
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
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
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
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
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
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
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
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
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
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
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
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
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
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
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
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
财会字[1998]26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企业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的上市公司从1
999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企业暂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2.《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指南(略)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投资
引 言
1.本准则规范投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投资会计核算主要解决的问题是投资的汁价,以及投资损益的确认,投资的计价
包括投资成本的确定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2.本准则不涉及:
(1)外币投资的折算;
(2)证券经营业务;
(3)合并会计报表;
(4)企业合并。
定 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投资,指企业为通过分配来增加财富,或为谋求其他利益,而将资产让渡
给其他单位所获得的另——项资产。
(2)短期投资,指能够随时变现而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投资。
(3)长期投资,指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
(4)成本法,指投资按投资成本计价的方法。
(5)权益法,指投资最初以投资成本计价,以后根据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
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投资的帐面价值进行调整的方法。
(6)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指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
止的应收利息后的金额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
(7)可收回金额,指企业所持有投资的预计未来可收回的金额。
(8)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
债务清偿的金额。
投资的分类
4.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分为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又可分为债券投资和
其他债权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依据对被投资单位产生的影响,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
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3)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
决定这些政策。
(4)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
投资成本的确定
6.投资在取得时应以投资成本计价。
7.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
费用。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而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取得的分期付息
债券,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自发行日起至取得日止的利息,应作为应收项目单
独核算。
长期债券投资成本扣除相关费用及债券发行日至购买日止的应收利息,与债券面
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合股权,下同)而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以所放
弃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如果所取得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更为清楚,也可
以取得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确定。公允价值超过所放弃的非现金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
作为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
8.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
者权益份额之间的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期限,合同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没有规定
投资期限的,投资成本超过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一般按不
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投资成本低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
一般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
短期投资
9.短期投资的现金股利或利息,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但收
到的、已记入应收项目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外。
10.持有的短期投资,在期末时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
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跌价损失的短期投资的价值父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
内转回。
长期债权投资
11.债券投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
息收入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直线法,也可以采用实际利率法。
债券投资应按期计算应收利息。计算的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经调整债券投资溢价
或折价摊销额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2.债券投资成本中包含的相关费用,可以于债券购入后至到期前的期间内在
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也可以于购入债券时一次摊销,计入损益。
13.其他债权投资按期计算的应收利息,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14.一次还本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增加投资的帐面价值;
分期付息的债权投资,应计未收利息应于确认时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增加投资
的帐面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
15.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6.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
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17.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一般应保
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
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
的收回,冲减投资的帐面价值。
18.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19.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
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
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
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帐面价值。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有其他额外的
责任(如提供担保)以外,一般以投资帐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如果被投资单位以后
各期实现净利润,投资企业应在计算的收益分享额超过末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以后,按
超过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的金额,恢复投资的帐面价值。
在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计算调整投资的帐面价值和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以取得被
投资单位股权后发生的净损益为基础。
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投资
的帐面价值。
20.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从成本法改为权益法,
应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
投资的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投资成本与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
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并按第8条的规定处理。
21.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
影响时,应中止采用权益法。
22.投资企业依第21条中止采用权益法的,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投资的
帐面价值作为投资成本。其后,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属于已记入
投资帐面价值的部分,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
长期投资减值
23.企业应对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定期地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
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帐面价值,应将可
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首先冲抵该项投资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
足冲抵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已确认损失的长期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数额内转
回。
投资的划转
24.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时,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结转。
25.长期投资划转为短期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帐面价值孰低结转。
投资的处置
26.处置投资时,投资的帐面价值与实际取得收入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
益。
处置投资时,与该项投资相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一并转入投资收益。
披 露
27.企业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下列与投资有关的事项:
(1)当期发生的投资净损益,其中重大的投资净损益项目应单独披露;
(2)短期投资、长期债权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的期末余额,其中长期股权投资
中属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的部分,应单独披露;
(3)当年提取的投资损失准备;
(4)投资的计价方法;
(5)短期投资的期末市价;
(6)投资总额占净资产的比例;
(7)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的重大差异;
(8)投资变现及投资收益汇回的重大限制。
附 则
28.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29.本准则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